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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政令畅通的规定

时间:2004/12/16

关于保障政令畅通的规定
基层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促使公司的一些下行文件、会议精神、领导指令及时有效的层层贯彻落实到位,保证公司内外部的各项工作有序运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创建政令畅通的良好环境,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下发、转发的各类红头文件,各基层单位和科室要在四小时之内层层落实到位,对紧急文件要在两小时内传达完毕,传达落实范围涵盖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输出人员,传达或传阅部门要留有记录,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罚款100元,出现两次挂职、三次免职。
三、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参会人员要在两小时内将会议内容、精神传达到相关人员,否则,予以经济处罚100元。
四、各基层单位呈报的请示、申请、汇报、报告等,接口部门对急件必须在当天工作日内给予有效回复,平件须在三日内给予有效回复。阅览者必须签字并填写意见,逾期不回复,呈报部门有权自行处理,并对接口部门责任人给予100元处罚。
五、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对行文不能及时回复的,接口部门必须与主管领导取得联系,按指示进行办理,并向行文单位说明情况。
六、对领导指令拒不服从的或执行走样的罚款200元,对出现两次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七、对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的,给予处罚100元,经常性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就地免职。
八、年度内对执行各种制度到位的负责人,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九、对以上制度的执行情况,由综合办公室采取抽查、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给予处理,并将每次的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十、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司字[2003]1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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