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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

时间:2004/11/2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2000]6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部分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相继改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已转制单位名单附后),市属以下部分事业单位也在进行转制和改革。为进一步做好转制单位的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统筹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转制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从相关文件规定的转制之日(以下简称转制之日)起,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中:
(一)基本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行业所属转制单位和中央直属的军工转制单位,直接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
(二)转制前已经在当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继续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原来执行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不再改变;
(三)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转制之日起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执行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同时执行本通知第三条(二)规定的五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差补贴的政策;
(四)按照冀政办函〔2000〕12号文件规定转制的单位,在转制前已经离退休和转制时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离退休金标准、所需经费来源及日常管理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中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不再退出统筹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转制单位从转制之日起,统一按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照本人缴费工资11%的规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按冀政办函〔2000〕12号文件规定转制的单位,转制前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在五年过渡期内单位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个人帐户建立规模按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转制单位职工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企业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不论是否有事业费,转制后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标准支付养老金。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按冀政办函〔2000〕12号文件规定转制的单位,在转制前已经离退休和转制时一次性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不执行本条款规定。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五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含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自转制之月后,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满五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加发待遇差补贴实行一次核定不变的办法,计算公式为:待遇差补贴标准=(以转制当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转制时全省上年度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补贴比例。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全省上年度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统筹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情况确定和公布。
四、组织实施与管理
(一)各转制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自转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已经转制的单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有效期原则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的转制单位除携带《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印发的转制文件。
(二)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为转制单位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和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认真审核和清理转制单位的转制时间、参统职工、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待遇标准、缴费工资和事业费拨付等基本情况,并对每个单位进行立卷建档,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关系等转移和业务交接期间仍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养老保险关系等转移和业务交接期限从转制之日起至转移交接完毕,最长为三个月。已经转制的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等转移和业务交接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从2001年1月1日起转到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和领取养老金。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相关转制文件规定执行。
六、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进行转制以及今后进行转制的单位,均参照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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