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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

时间:2004/11/24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发[2003]15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繁重而又紧迫。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在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奠定了基础。但是,用党的十六大精神来审视,对照中央有关要求,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总体上处于滞后状态。主要表现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国有经济比重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6个百分点,71%的国有资产还配置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整体经济活力不强;产权制度改革缓慢,国有资本退出通道不畅,非国有资本进入渠道受阻,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突出;省属企业改革不快,目前仍有一批企业没有改制,已改制企业大多为国有独资公司,涉及产权制度改革较少,严重影响了全省国有企业改革进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不够完善,有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机制不活,发展动力不足;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一些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已经退出,但在岗职工仍保留原有身份,没有建立起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顺,出资人不到位,有关部门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阻碍了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企业负担沉重,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负债率高达70%,企业员工平均富余25%,企业办社会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艰巨,近几年全省国有企业累计下岗职工中尚有三分之一没有实现再就业,“两个确保”基础脆弱;国有企业总体效益不够高,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一些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低于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部分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今年部署的“两增、两减、两分”工作,尚未具体落实到企业。由于改革滞后,致使难点后移,矛盾积累。在目前一些省份集中主要精力推进发展时,我省不得不下大力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的问题。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滞后既有思想障碍,又有体制和政策障碍,既有企业内部阻力,又受外部环境制约。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全省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而繁重的任务。
  (二)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关键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事关全省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和国有企业的加快重组,事关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增强,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否如期实现,事关我省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如果不抓住机遇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省经济和社会的诸多矛盾、问题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与先进省份的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在区域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格局中就会处于越来越被动的地位。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省上下一定要坚定信心,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以寝食难安的责任感和时不我待的紧迫感,针对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突出问题,迎难而上,敢于碰硬,合力攻坚,坚定不移地把改革推向前进。
  (三)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放在突出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以党的十六大作出的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决策为标志,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切入点,全面深入改革,加快实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的新阶段。我省要抓住有利时机,采取有力措施,围绕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公有制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内部改革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等方面,重点抓好“两增、两减、两分”,即国有企业增效、国有资产增值,减持国有股、减少国企冗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努力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步骤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以“两增、两减、两分”为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大力发展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大幅度降低国有资产比重,全面提高国有资产质量,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全面提升我省经济的总体实力和增长活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五)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经过5年的努力,全省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探索出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六)国有企业改革的步骤是:第一步,2003年,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全省改制面达到95%以上;国有大型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尚未退出国有资本的中小企业要有40%以上退出国有资本;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全面启动;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全面展开;初步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企业活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第二步,到2005年,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基本实现“两增、两减、两分”;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退出60%以上,国有大型企业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国有资本从中小企业基本退出;完成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辅助机构分离;培育发展起包括各种所有制在内的50户左右大公司大集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整体经济活力和实力显著增强。第三步,到2007年,除全省支柱产业中的少数重要骨干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关键性领域仍由国有资本控制外,多数大型企业国有资本退至相对控股或参股,国有资产的总体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大公司大集团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和能力;全省基本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分三步走,关键是第二步。要围绕实现总体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一企一策,能快则快,超常推进,到2005年,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滞后问题,为全面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快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七)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结合我省实际,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除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机构和涉及国防军工、国家安全的企业保留国有独资外,其他国有企业都要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快疏通国有资本退出和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通道,促进产权流动重组。推动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工业、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供水、供气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领域,创造适度竞争局面。
  (八)优化区域经济结构。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同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主要工业基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对困难较大的地区,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省属企业改组改制要与全省经济布局相适应,与当地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尽快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布局合理的区域经济结构。
  (九)培育发展大公司大集团。以优势企业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强化资本市场运作,加快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资产向拥有优良资产和增长潜力的优势企业集中,支持优势企业增资减债,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政府推动,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能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增强对全省经济的带动力。
  (十)降低国有股权比重。着力解决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问题。对特大型、大型国有独资企业,通过出售股权、吸收入股等多种形式引入多元投资主体,用3年时间,将大多数企业的国有资本退至相对控股或不控股。对目前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协议转让等形式,用3年时间,将国有股比例总体降到40%以下,大多数不再绝对控股。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转让、拍卖等形式,促使国有资本尽快退出。
  (十一)积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要把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有机结合,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42号令)和《河北省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实施办法(暂行)》(冀经贸〔2003〕18号)及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3号)要求,鼓励、支持我省国有企业向外资出让国有产权,尤其鼓励、支持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入股。外资与国有资本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外资控股的,在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下,从外资到位后3年内,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资本可适当让渡分红。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拍卖或招标前,可视资产质量上浮或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或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方可以协议方式出售。购买方以协议方式购买净资产的,根据购买的数额占出售净资产的比例及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在评估值的基础上下浮不同的比例确定成交价。若实际交易价格在评估结果基础上下浮10%以上的,改制企业须就差异原因向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作出书面说明,同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改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按零值出售。
  (十三)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劣势企业通过破产退出市场。争取更多国家政策性破产项目,重点抓好冶金、机械、煤炭、有色等行业的政策性破产和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工作。对不具备政策性破产条件同时又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的企业,坚决实施依法破产,加快形成劣势企业的破产退出机制。
  四、大力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和企业机制创新
  (十四)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自上而下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结合省属企业改革,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适当归并,组建起若干个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目前现有的省级政府投融资机构,可逐步改组为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各市也要结合市属企业改革,组建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十五)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密切结合。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后,要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对所出资企业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改组,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等,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变成“婆婆加老板”;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要同步进行,协调推进。
  (十六)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国有独资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部分改制的企业要进行主体改制或分离改制,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已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要通过产权转让、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持股和吸引社会投资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要抓紧规范改制,符合条件的,争取早日上市;省属企业改革要实现突破,活跃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全局;推动农业、建设、交通、商贸、文化、体育、新闻出版、旅游、服务、科技、投资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
  (十七)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转机制。建立由董事会面向市场选择经营者的机制,到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市场机制选聘经营者的应不少于50%,以后逐年扩大。加快解决目前存在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过多重合、交叉任职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加快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制度。切实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监督作用。
  (十八)依法规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没有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应发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留用到新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将经济补偿金折成股份在新企业入股,新企业与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应条款。对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不予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与改制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实行破产、关闭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2001年10月6日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不再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失业和退休人员要按照不同险种的有关规定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制前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中优先支付。
  (十九)全面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企业用工制度改革,要引入市场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企业与劳动者双向选择、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取消员工身份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要根据行业特征和企业特点及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多元化的基本工资制度,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合理拉开职工收入差距,做到激励充分,约束严明,工资能增能减。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十)鼓励和支持企业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坚持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期权、期股等分配方式。积极探索人力资本、技术、专利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方式方法,试行按照科技项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科技产品销售收入提成等激励办法。奖励方式可以是货币工资,也可以是本企业的股份。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试行技术、科技成果和专利作价折股办法。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一)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认真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冀经贸企改〔2003〕237号),加快推进改制分流。切实把改制分流政策落到实处。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辅业分离改制后要成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分离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的有效资产,积极实施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企业要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优化劳动组织结构,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定员定额,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经培训仍未能竞争上岗的职工,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推进减员增效。
  (二十二)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民营经济,扩大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逐步扩大劳务输出,发展外向型经济。抓好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鼓励支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提倡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产信贷、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更多扶持。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二十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国有、外商投资、城镇集体、民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提高收缴率,清理追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开拓社会保障的多种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采取措施,加强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认真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政策,保证企业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应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十四)积极推进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吸引企业积极参保;对经济效益较差企业,要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扶持企业建立统筹基金,解决职工住院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对国家批准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足已退休人员70岁前的医疗保险费用,实现退休人员医保的社会统筹。对依法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加大关闭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力度。在企业改制中,依法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的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拖欠养老金等费用,可从改制前企业净资产中抵扣,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中支付;对关闭破产企业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纳,实行社会化发放;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可在改制时将这部分人员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缴纳到退休年龄,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六)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重点是分离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医院和公安机构。要按照政企分开、财政支持、属地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加快推进分离。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任务,认真制定分离总体规划,积极组织落实。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所需资金。教育、卫生、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移交人员的交接安置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有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支持、全力配合。
  六、强化政策支持,营造国有企业改革良好环境
  (二十七)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将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集中起来,纳入当地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重点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变现不足的费用支持,补发拖欠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等。省、市财政每年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八)利用土地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于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采用出让方式处置,也可采用租赁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可按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可按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折算土地租金。对于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国有控股公司试点或者实行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可采用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的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以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计作国有股本金或者国家资本金。国有企业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对拟改制的困难国有企业,可按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划出相当价值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将应得的土地收益用于填平企业净负债和安置职工。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收回后依法处置,所有收益纳入专户,统一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处置,所得收益首先用于安置该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十九)依法处置改制企业的不良资产。企业改制时,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审核,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依法核销。其中应收款项账龄在3年以上并符合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可全额确认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核销部分要实行账销案存,委托并移交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追索,追讨回收的账款上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列入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三十)落实改制企业原享有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企业改制前享受的省、市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可继续享受;企业拥有的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改制后可继续享用;允许改制企业在一年内占有、使用原企业名称。
  (三十一)规范企业改制操作程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按规定做好财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制定改制方案等有关工作,不得减少环节;向社会公开出售国有产权的,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暗箱操作;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十二)改进对企业改革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要继续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受理企业改制、改组等申请事项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最迟须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认真清理有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按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向企业乱收费。
  (三十三)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大力培育和规范金融、产权、劳动力、土地和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的企业联合、兼并、重组。要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行为,确保诚信、客观、公正执业。对弄虚作假的要坚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七、明确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三十四)进一步形成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强大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切实负起分管责任。省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议要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多理解、多支持、多服务,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强化全局意识,增强整体合力,形成省市联动、政企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把国有企业改革引向深入。
  (三十五)以良好的精神状态狠抓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各级各部门都要以改革的精神勇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振作精神,鼓励试,支持闯。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列入改革的重点企业,要明确分工部门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明确时间进度要求,认真抓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完成,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企业要切实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解决敢改会改的问题。企业负责人要以搞好企业改革的大局为重,勇于站在改革的前列,敢于改革,善于改革,支持改革,把本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绩,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三十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浓厚氛围。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宣传力度。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强大内在动力。全省上下要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不断进取的精神,全面开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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